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,如何预缴增值税?

2019-11-22  来自: 常州贝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837

问: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,如何预缴增值税?

答: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58号)的规定,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,应在收到预收款时,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%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%预缴增值税。

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。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,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。

因此,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按上述规定预缴增值税。

关键词: 纳税人       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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